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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犬只伤人须先行垫付医疗费

2026-05-28 09:30:59 来源:成都日报

5月27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实施分区管理,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犬,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粪等行为将面临明确处罚。养犬如何登记?哪些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犬只伤人谁来负责?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根据《条例》,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以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原则上每户限养一只犬,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服务犬除外。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养犬人应当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限养区内不得出售、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定期公布。目前危险犬包括罗威纳犬、杜宾犬、马犬、秋田犬等35种犬只和身高≥65厘米的大型犬。在限养区已养的禁养犬,若在《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完成登记,可继续饲养。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完成定期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免疫犬只或者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微信搜索“蓉城犬管”)线上办理,或前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办理,获取养犬登记证明和犬只标识牌。办理养犬登记不收取费用。养犬登记证明有效期与免疫期一致,到期前三十日内须办理延续登记。

牵领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条例》明确了携犬出户规范。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使用犬绳牵领,牵领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主动收紧牵领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随身携带清理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理犬粪,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便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收紧牵领绳、戴犬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携犬外出未佩戴犬只标识牌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只乘车须征得同意

《条例》明确,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除外):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携带犬只乘坐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行乘客的同意。

对于犬只伤人,《条例》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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